一、禁止上述企業從事與中國有關的進出口活動;
二、禁止上述企業在中國境內新增投資;
三、禁止上述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入境;
四、不批準并取消上述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在中國境內工作許可、停留以及居留資格;
五、對上述企業分別處以罰款,金額為《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》實施以來各企業對臺軍售合同金額的兩倍。上述企業應當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5日內,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辦理繳款。若逾期不履行本決定,不可靠實體清單工作機制將依法采取加處罰款等措施。
本公告未盡事宜,按《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》執行。
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實施。